网络赌博 |
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博彩行为。网络赌博的种类多种多样,有老虎机、百家乐、各种棋牌类、竞猜类游戏等数不胜数,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如赌球网站、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等新型赌博形式。
网络赌博并非《刑法》中法定罪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
法律规定: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意见》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解释》第1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见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根据《解释》第5条犯开设赌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律适用: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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