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9点左右,有网友发现黑洞的照片出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并注明了版权信息,随即引发较大争论。后续有人发现,视觉中国将一些国旗、国徽、公司Logo等图片也标注了版权。4月11日15点,共青团中央发布微博,矛头直指视觉中国将国旗国徽也在网站上标注版权。大量的蓝V账号也发现自己的logo被标注版权,纷纷评论转发。4月11日18点左右,视觉中国
作出道歉,将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做下线处理。4月11日20点左右,视觉中国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视觉中国的图片著作权争议,其实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引起争议,且有很多企业、专家对于视觉中国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经多有讨论。据裁判文书收录Openlaw的数据显示,作为一家创立于2000年6月的视觉影像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与视觉中国有关的法律诉讼,2018年全年共有2968起,2017年更是达到了5676起,也就是说,平均每天视觉中国就有15.6起官司要进行。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占据了66.4%。
先不说引发本次口诛笔伐引发大讨论的图片的权属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引起社会公愤的视觉中国,以及在其“引导”下其他跟踪效仿以此为业的其他公司的维权模式、法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视觉中国的维权模式
视觉中国2017年报中承认,公司基于图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自行研发了“鹰眼”——图像版权网络追踪系统,能够追踪到公司拥有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建立起版权诉讼的被告来源体系,视觉中国有着强大的技术支持追踪侵权人。关于视觉中国有超过1554起类似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该公司收集一定数量的相关侵权图片后,并不事先通知侵权公司下架相关图片,而是采取以一张一张侵权图片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有些企业在繁琐的诉讼下,并无招架之力,被迫接受视觉中国提出的解决方式,视觉中国在达到其“勒索”目的之后,会向法院提出撤诉。
另外视觉中国还将版权售卖其他公司,与之合作的部分公司以同样的方式效仿视觉中国的诉讼行为(具体见附件3)。例如,东方IC、视图网、前图网、微图等,也对其他公司进行了类似著作权的诉讼。
二、放任侵权放生,意在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著作权人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在图片上加水印或对图片采取防复制防下载的技术手段,以避免图片未经授权被使用。而作为涉诉经验如此丰富的视觉中国,其一定具有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技术和资金以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但是,视觉中国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而是选择一边不停的通过各种诉讼“维权”,大呼自己是受害者,一边放弃自己的权利,放任自己“被侵权”。没有采取有效防止侵权措施的视觉中国就是期待甚至引诱用户侵权,以诉讼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钓鱼执法”将“版权诉讼”发展为固定的商业模式,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维权变销售,通过维权创收。
三、法院裁判过程违反公平性原则,裁判尺度一刀切,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视觉中国的侵权违法行为。
从权利归属的认定层面,法院的裁判理由往往是:若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书名的即著作权人。这种裁判理由未免太过随意。在权利归属的证明上,法院往往仅要求原告方提供图片上的署名和经公正的图片在电脑页面上的属性,这种做法明显体现了对权利人证明的证明义务的放宽态度。一是忽略了图片作品,尤其是处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图片作品与文字作品相比较而言的极易被盗的特殊性。二是忽略了作为证明图片作品归属证据的图片署名和电脑页面属于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极易被编辑和篡改。即使是经过公证,也并不必然代表证据实质可以达到证明目的。证明图片作品权属,应该秉承严谨态度,至少需要作者提供存储图片的原始载体,相机的存储介质--存储卡。
从侵权后果的承担层面,法院机械式的裁判方式极大的助长了视觉中国钓鱼执法的生财之道。原则上,视觉中国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放任侵权的行为表明了其对权利的放弃。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后果有过错的权利人,要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视觉中国在有能力有资金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侵权的措施,那么即使法院认定图片权利人实际为视觉中国也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而不是赔偿巨额的赔偿费。以减少利益输送空间,让恶意诉讼者无利可图。这也能有效督促视觉中国一类的企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尽到自我保护的义务;避免企业继续通过钓鱼执法谋取不法利益;更能够节省司法资源,保障裁判的公正性,更有利于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图片侵权问题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法律的善意保护,也要加强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意识。维护著作权法,保护真正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对权利人提出要求,对于有条件自我保护的权利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不采取措施,视为放弃权利。针对视觉中国,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其尽快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不限于在网站醒目位置发出维权声明,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图片被复制、下载等非法使用。如不这样做,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不得再以保护著作权不受侵害为由提起恶意诉讼。
二、立法层面,制定恶意诉讼法,在法律条件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对从于侵权的恶意诉讼,可以设立相关罪名。打击恶意诉讼行为,谨慎分辨、严厉打击类似于视觉中国这种钓鱼执法行为,避免有限司法资源被滥用,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目前相类似案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审视,考虑维权主体长期存在利用网站图片通过诉讼恶意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不予支持诉讼请求,避免产生恶劣的判后社会效仿效应。
三、从司法审判角度,建议法院避免对于权利归属的认定与证明机械式的裁判,充分考虑当下互联网环境的特点以及不同作品的特殊性;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采纳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侵权结果的认定,面对结果有过错的权利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仅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而不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让这些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公司无利可图,减少利益输送的空间。
四、希望此次视觉中国风波能够引起有关单位的足够重视,向社会发出倡导,倡导企业合法经营;宣传版权等法律保护知识,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避免侵权也防止自身权利被侵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简介:
王琮玮律师,网络安全专业法律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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