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孩看直播花掉了我们夫妻信用卡里面八万多块钱。”近日,我们接到了这样一通咨询电话:这是来自江西的一个普通务工家庭,夫妻两个都是普通的工厂工人,为了平时救急而开通了信用卡,并将银行卡绑定了微信。网络的快速发展,一时让夫妻两无法适应,所以也主要让孩子帮忙使用网上支付方式购买生活用品等,这样一来,孩子就知道了家里的信用卡银行卡密码。正值现在网络直播平台的流行,不料想自己的孩子也深陷其中,并且在看游戏直播时陆陆续续花掉了家里银行卡里存款以及透支使用信用卡一共8万余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基本上一个家庭的全年收入和花销了,无疑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困难和矛盾,正如咨询人所焦虑的:“我们家这一年怎么生活?我们的孩子怎么才能戒除网瘾?我们能追回这些钱吗?”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在直播、手机游戏当中大肆消费,给家庭带来巨大生活困难的案例频频被报道:“00后”女孩打赏主播65万;9岁男孩刷父亲信用开1.6万元为主播打赏;海南12岁小学生打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辛苦钱……近日,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直播平台未成年人年消费机制测评》报告中显示,根据50个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作为观察案例,发现年龄最小的用户仅为5岁,年龄最大的为17岁。未成年人年龄在10岁及以下的打赏比例占36%,打赏消费金额最高可达65万元。这一系列的数据表明了未成年人的打赏消费观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责任能力。
在这些频繁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事件的背后,几乎都伴随着家长和平台间的纠纷乃至诉讼。
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了未成年人在手游、直播平台等虚拟产品上大肆消费不计后果?是直播平台的恶意诱导、缺乏监管?还是家长的教育缺失、不负责任?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当今我国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纠纷事件愈发频繁,涉案金额逐渐上涨,这是我们社会网络空间的高速发展以及政府、企业、个人对于高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没有做出及时的反应所造成的必然后果。
一是网络发展过快,网络直播、手机游戏等新兴行业发展迅速,家长与未成年人孩子对于网络的认识并未与网络发展速度一致。直播平台用了不到五年时间,成为新媒体、新行业的发展领头羊,并且随着直播平台的开放使用、手机游戏的巨大发展,新时代未成年人自小接触手机、电脑等科技化产品,受网络的正负能量的影响也巨大。上一代孩子们口中的“动画城”“哆啦A梦”这样的少儿节目,变成了现在的“王者荣耀”、“刺激战场”等移动端游戏;“金龟子”、“鞠萍姐姐”这些上一代孩子们耳熟能详的人物,逐渐变成了“张大仙”、“骚白”等一众网络游戏主播。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成为很多孩子逃避作业、逃避学习的避风塘,负能量影响超过了孩子本身能承受的能力。
二是新兴行业缺乏监管,部分直播平台的恶意引导行为,也是造成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新兴起的行业,网络直播行业内部鱼龙混杂,各大直播平台都在抢占数据、流量市场,没有有效的监管,让不少网红、平台都在打法律擦边球,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消费观。
三是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缺失也是重要原因。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些新成长的年轻父母都不能很好地远离网络游戏,更不能正确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和生活观;有些家长没有妥善保管手机和银行卡的秘密,致使未成年人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四是未成年人本身的限制因素直接影响了他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大多数本身缺乏自控能力,对于网络消费缺乏概念,也没有必要的价值指引,往往导致了他们在网络直播、游戏中的非理性消费。此外,还有政府监管、社会保护、法律保护的缺失也是引发网络直播巨额打赏因素之一。
那么,面对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事件的困境,作为平台、作为家长、作为未成人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是《网络安全法》的贯彻落地,从网络源头直接发挥利剑作用。在《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此类事件并无明确的规定。不论是平台还是主播都没有相应规定去约束,这无疑成为法律保护的遗漏之处。《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针对诸如直播平台和游戏运营商此类的网络运营者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以法律手段尝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规定直接禁止了网络直播平台,游戏运营商设置相应程序诱导他人消费的行为,并且对于这种恶意设置程序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等相应惩罚措施。此类规定的出台,直接打击了一部分无良直播平台,对于这些恶意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直播平台给予重击。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加紧修改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正在征求社会意见,以预防为主,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人用户,并妥善保护用户注册信息。”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从预防角度,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建立各项网络网络安全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正常的上网环境。
三是《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发布,也正是积极应对新兴直播行业的有利措施,从具体规范、要求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形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规定:“应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十六条规定,应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这些办法规定,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也提出了服务要求,一旦违反,不但会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如果超过必要限度,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当网络直播平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可能构成普通犯罪、不作为犯罪、重大管理(监督)过失犯罪等形态,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一系列罪名。
三、以社会为基础,实现平台、家长、社会的一体化保护
一是强化平台责任,形成行业自律。在法律框架下,平台承担着应尽的义务:一方面平台对于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尤其是主播资质审核,评判主播直播的内容需要进行平台自查,建立一个界定机制,明确法律和道德底线,避免在消费问题上进行诱惑引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社会信任。另一方面对直播平台的注册与信息提醒建立审查制度和分级制度,帮助未成年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这一方面,有以下三个建议:
第一,平台强化实名认证机制,区分出成年人账号与未成年账号,并对其中的未成年账号予以观看时长限制以及对于所有充值行为的禁止。对于成年人账号,可以在登录时进行人脸识别,声音识别等验证方式,防止未成年人登录成年人账号,并且为了减少未成年人利用家长验证之后使用的可能性,每隔一段时间(建议30分钟或45分钟)再次进行验证,这样对于家长方可以定期查看自己账号的活动情况,避免大额消费。虽然这种方式会造成用户观看体验的下降,但相比于金钱上的损失,相信大多数人会欣然接受这样的设置。
第二, 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支付消费信息的时时提醒方式。在支付页面,发送消费信息提醒至绑定的手机号、银行卡绑定的信息账号,都是必选项目。在账号进行消费时,全方位立体式进行消息提示,让用户从多个渠道得知自身消费情况,避免多次巨额消费。
第三,在直播平台或者游戏的UI界面设计上,应当有足以引起人注意的相关提示,时刻提醒使用直播平台的用户克制自己、理性消费,并且可以将相关案例以及后果定期发送给用户。这种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在使用时也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给自己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二是家长主动承担监护责任,不当甩手掌柜。很多家长在孩子巨额消费后,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向平台追回钱款。但是,在实际中,尤其法律判决中,家长起诉要求追回钱款的案例往往容易败诉。虽然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作出的消费行为在民法上应属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理论上可以追回钱款。但是在现有的环境下,很难认定巨额消费是未成年人所为。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孩子进行消费时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他们使用的是家长的手机、进行消费的也是其家长绑定的银行卡。作为平台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去识别也很难识别这笔消费的背后究竟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所为。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家长一方也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这个事实。举证责任的困难,导致了案子的败诉率很高。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导致巨额消费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监护不力,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这种事后补救损失的行为,也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家长来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孩子的成长,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与家庭整体的正面兴趣爱好,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从源头上避免未成人沉迷网络。同时,也应当积极引导孩子建立理性节制地使用直播平台,鼓励传播正能量,而不是一刀切地斩断孩子与网络的联系,从而引起反向影响。
三是加强社会教育,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网络游戏,喜欢与网络进行沟通,这也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家长忙于工作,主播忙于赚钱,社会忙于喧嚣。环境的影响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中寻找安全感。因此,我们的社会需要联动起来,鼓励未成年人多参与社会活动,鼓励家长与未成年人多建立交流,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多宣传正面力量。既要有法律立法的保障,也要有行业的规范约束,更要有家长的监管保护,形成社会的统一合力,才能拒绝网络诱惑,拒绝沉溺网络世界。
律师简介:
王琮玮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具有军工涉密法律服务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
担任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军民融合科创中心顾问,清华大学教育基金-英雄文化基金法律顾问等。
专业方向:
1.主要专业方向是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企业网络安全合规、企业网络安全制度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等级保护、企业业务合规、评估等;网络犯罪预防、辩护等。
2.近年来,参与了部分网络安全相关立法工作。并常年为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提供立法、执法方面的法律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