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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网络安全法》--短视频弹幕实行先审后播

点击数:1189     录入时间:2019/2/24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律师
2019年2月17日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近日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简称《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简称《细则》),对短视频的发布者和平台方提出详细要求,重点要求对具有评论功能的“弹幕”进行“实时管理”,实行“先审后播”,这一要求是对《网络安全中信息安全要求的落实举措
目前的视频网站基本都有弹幕功能,国内通常意义上认为弹幕(Bulle tHell)的本意是在军事高度密集的军事火炮射击形成一个幕布。其实弹幕一词最早起源于卷轴射击游戏和清片游戏,弹幕射击或弹幕游戏。最早的功能是游戏玩家之间互相交流、互动的方式,后来被引入视频网站以后,更增加了评论、吐槽等功能,使参与主体拥有实时互动的感觉同时弹幕的内容也高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甚者弹幕的关注度有时会超过视频内容本身。
 
 
由于广泛的参与度和关注度,弹幕的形式、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从最开始的文字、简单的符号,发展成为使用表情、表情包等,应该说弹幕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文化形式。2018年B站用户发布弹幕的数量超过10亿条,在与中国社科院联合发布2018年度十大弹幕关键词时,“前方高能、颜表立、弹幕护体、合影、开口跪、真香、战歌起、空降成功、多谢款待等 ”频频体现了弹幕内容的广泛,使用群体众多,由此需求衍生出很多专门从事弹幕制造的企业。虽然弹幕的存在,丰富了观看内容,但不免存在通过弹幕发表调侃、嘲讽、攻击,甚至谩骂的言论,甚者因为某个角色、一句话相互攻击,严重影响了网络视频环境,有的甚至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弹幕使用之初是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文字、图片等内容的信息,实现评论、交流互动的目的。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及问题的多样性,国家及时出台相应法律及法规,要求大众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更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的要求,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要求提供弹幕发布功能的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为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这一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违法及有害信息的行为,《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加强管理,发现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更提出了具体性要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应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2018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更是对包括弹幕在内的发言、评论、互动等提出了实时动态性要求。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新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时;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规范》进一步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细则》更是对于内容审核提出了更加详细的基本标准,要求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一)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二)分裂国家的内容;(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四)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七)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八)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九)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十一)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十二)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十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十四)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十五)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十六)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十七)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十八)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十九)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二十)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等二十一项禁止发布、传播的内容。
《规范》和《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法》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从实际行动上消除和遏制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具体体现,如果落实到位,将有助于于实现网络空间环境的净化。
王琮玮律师咨询电话:13466629113
附:部分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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