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律师
背景:
互联网的发展,网购、移动支付等都成了社会人的便利选择,但是网络也让一部分人走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缘,比如网络谣言的传播,一条不真实信息的传真,也许一个人只是转发,但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转发,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更容易误导网络舆论;抖音、直播等兴起,随手一拍,网络成为直播现场,比如高铁霸座男,姑且不论个人的行为,其个人信息因为视频转发,被更多网友扒皮直播,完全没有了隐私,虽然网友的出发点是在谴责霸座男的行为素养等问题,但是反过来亦侵害了个人隐私权利。如何把握网络尺度,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公安系统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灰产业链。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搜集变得越来越容易。对此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予以公开会给个人造成财产、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保护上,而应该朝着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向发展。我国以修改刑法的方式介入个人信息保护,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的程度,同时也证实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也在进一步提上日程,也将更全面更完整地保护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同时对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作用。
建议:
在高铁霸座男事件中,公众对于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产生了争议,很多人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帜,通过非法网络平台或者人肉搜索形式,直接在网络公布了个人身份证信息等。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人肉搜索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一旦造成受害人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面对新兴的网络形式,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呢?
1、强化法律保护,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民法典》正在建设过程中,建议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建立人格权保护的立体体系,个人信息,也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规范化出台,才能让社会大众建立起法律意识的保护屏障。通过法律宣传等各种方式,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通过法律的具体条例的实施,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
2、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进行分层次界定限制。比如明确划分公众人物、社会公职人员、普通群众等对隐私权的合理利用范围界定。合理使用只能限于使用人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受保护,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其肖像、隐私以及恶意侵害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对于公职人员,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因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 制。对普通大众,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