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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何某某、黄某甲、黄某等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点击数:1194     录入时间:2019/1/14 
 

2013年5月,黄某以其儿子黄某甲的名义设立湖州金元宝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金元宝公司),并让郭某制作了“家家贷”网站作为该公司网络融资平台。从2013年7月1日开始,黄某黄某甲通过“家家贷”网站以从事P2P信贷中介服务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24日,何某某沈某某因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而收购黄某金元宝公司,用于筹集资金还债。何某某为金元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管理公司运营和客服,郭某担任“家家贷”网站的维护人员,黄某甲、黄某担任客服。同年8月、9月,钱某、刘某先后到金元宝公司任职负责风险控制、“家家贷”网站投资人资金流转事宜。在经营过程中,何某某黄某沈某某夸大沈某某所经营的安吉金坤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金坤公司)资金实力,隐瞒巨额债务,并伪造他人向金元宝公司借款的协议,在“家家贷”网站发布虚假招标信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款项除极少部分用于出借给他人外,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借款及利息,归还何某某沈某某及金坤公司债务等,造成集资款项计人民币82244433.87元(下为人民币)无法归还。黄某甲、黄某、郭某、钱某、刘某、沈某、何某明知金元宝公司利用网络非法集资,仍以提供技术维护、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制作标书、网络宣传、吸引客户等方式提供帮助。至案发,黄某参与集资诈骗8224.4万余元,何某某沈某某参与集资诈骗7963.9万余元。黄某甲、郭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608.9万余元,黄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169万余元,刘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4604万余元,钱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4440万元,沈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3万余元,何利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8万余元。2013年10月30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至2013年间,何某某沈某某、沈某单独或者结伙以公司周转、投资经营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1.5分至1角5分的月息先后向项某、解等9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其中,何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164.8万元,沈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28万元,沈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5090.852万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2)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4)黄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5)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8)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9)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0)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1)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对何某某沈某某、沈某、黄某黄某甲、黄某、钱某、郭某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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