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进行“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为“华盛”(后更换名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线被告人彭某、符某、肖某、吴某及干某、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网络赌博投注,待网站出码并自动结算后,被告人吴某使用三个银行账号与上下线结算赌博资金。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3500219元。
同时,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符某、肖某、吴某利用“华盛”赌博网站注册的会员级别账号,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受多名下线码民及写单人员的投注,通过赌博网站报给上线被告人吴督及甘某(另外处理),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彭某收受下线码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28万余元;被告人符某收受下线码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9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收受下线码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收受下线码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6554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