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在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星汇置地广场1503室开设华菱网络科技公司(无注册登记),并在互联网上购买68个他人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其中一部分用于转账使用,一部分用于在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户,并先后雇用了违法行为人许某、郭某、吴某甲、许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公司内利用赌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其中许某负责制作公司赌博的相关台账报表,并教导员工操作网络赌博百家乐的方法及参与网络赌博百家乐;郭某、吴某甲、许某、吴某乙等4人负责在网络上赌博百家乐。2015年3月3日到6月15日期间,许某等5人每天使用不同的会员账户登录赌博网站,利用“三家对打”方式(即自己下三家),刷百家乐赌博投注资金流量,以获取赌博网站按照投注总额0.6%-1.2%给予的返还金,至今累计投注总额为82610411元,返还约660883元。2015年6月17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金凯水都门口将王某、许某、郭某、吴某甲、许某、吴某乙等人抓获,并搜获涉案电脑、U盘等作案工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电脑十一台,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戒指一枚,拍卖后折抵被告人王某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