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车某、陈某3、苏某、柯某利用互联网登陆赌博网站,以“时时彩”、“六合彩”、“快乐十分”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并利用在上述赌博网站所开设的赌博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其中,陈某接受陈某3、柯某、巫某1等人的投注,交收赌资约1022万元;车某接受陈某3、李某1、杨某1、罗某1、叶某等人的投注,交收赌资约478万元;陈某3接受“梁某”、“郑某”、“亚德”、“亚新”等人的投注,其电脑内登陆的赌博账户交收的赌资约4311万元;苏某接受钟某、陈某1、冯某等人的投注约24万元;柯某接受柯某1、邓某1、李某2、陈某2等人的投注约14万元。被告人莫某明知陈某3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仍为陈某3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赌资交收,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扣押陈某的手机6台、笔记本电脑1台,车水震的手机2台、电脑1台,陈某某的手机4台、电脑1台,柯某的电脑2台、手机1台,莫某的手机1台,苏某的电脑3台、手机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到的其它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