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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点击数:1144 录入时间:2019/3/11
2016
年
2
月,被告人邓
某
在内江市东兴区
XX
镇
XX
巷
XX
号
XX
超市二楼一房间内,开设龙虎赌场,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传输的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后
被
邓
某
以
200
元一天的报酬聘请李某、刘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李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在电脑上进行投注,刘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赔付赌资以及抽头。
2016
年
5
月
5
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将参赌人员黄某某、段某某,赌场工作人员李某和刘某某,出租场地给赌场的伍某挡获,并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器一台以及赌博资金
7307
元。次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
2016
年
8
月
29
日,被告人邓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
某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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