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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潘某、王某、彭某等犯盗窃罪一案

点击数:1266     录入时间:2019/1/14 
 

201111月,潘某利用王某提供的vpn帐号和密码,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管理客户业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使用原始密码的形式逐一尝试登录,共扫描200多个工号,并破解100多个工号和密码,其中用于篡改手机卡数据的工号有1099901djh(丁××、1179900pjh(潘××、1110120677(梁××、1179913zjl(张×、linyy6(林××等。

20126月至7月,潘某利用其破解的使用具有高级权限的1179900pjh(潘××等工号和密码,在其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花苑南巷9号二梯501房的住处,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管理客户业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将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卡非法篡改为低资费或高优惠的套餐,并将这些手机卡销售给刘某甲,其中潘某获取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5万元,刘某甲转手加价售卖获利。

20126月至7月,王某利用潘某提供的具有高级权限的工号和密码,侵入中国电信管理客户业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98707房的住处,对电信卡非法篡改为低资费或高优惠的套餐,并将篡改过的手机卡高价销售给刘某甲等人,获取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5万元,刘某甲转手牟利。

20125月至8月,彭某与邓某经密谋后分工合作,由彭某利用潘某提供的具有高级权限的工号和密码,侵入中国电信管理客户业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自己篡改并授意其员工、邹某共同非法篡改电信卡数据,由邓某、彭某分头销售,彭某、邓某各获取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0万元。邹某因此从彭某处获取违法所得4.6万元。

201281314日,刘某甲通过彭某提供的具有高级权限工号和密码,在广州市天河区百脑汇b2610室,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管理客户业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非法篡改电信手机卡内数据后,销售至深圳、东莞等地,刘某甲获取违法所得约2万元。

2013319日,公安机关在潘某的住处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花苑南巷9号二梯501房缴获由其伪造的名为“邓志强”等人的居民身份证10张(经鉴定,属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于201335日接到被害单位报案后,根据侦查于2013319日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花苑南巷9号二梯501房将潘某抓获归案;于2013321日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98707房将王某抓获归案,同日在广州市天河区490号壬丰大厦1314室将彭某、邓某抓获归案,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锦明街30号广州电池厂宿舍2603房将邹某抓获归案;于201332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181101房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如下:

、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6台、台式电脑3台、手机电信卡一批及赃物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0张予以没收。

八、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邓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0元、邹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均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述款项暂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代管)。

九、继续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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