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黄某、吴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中被告人钟某负责提供诈骗场所、银行账户、公民个人信息、手机、手机SIM卡等,诈骗成功则可获得诈骗赃款的40%做为提成,另外钟某参与提取诈骗赃款时也会取得诈骗赃款10%做为提成;被告人黄某负责保管诈骗银行卡和提取诈骗赃款,获得诈骗赃款总额10%作为提取诈骗赃款的佣金;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拨打电话实施电话诈骗,可以获得诈骗赃款总额50%作为提成,有时吴某甲持银行卡提取诈骗赃款,获得赃款总额10%作为提成。2014年8月23日凌晨4时左右民警在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X路XXX号七楼出租屋里将被告人钟某、黄某、吴某甲抓获,当场缴获用于作案银行卡31张、公民个人信息270多条、手机等物品。
2014年8月2日,被害人王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王某信任,王某将现金10000元汇入其团伙的户名为张旭辉银行卡账户:62×××53,诈骗到被害人王某10000元人民币后,2014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持银行卡:62×××53来到中国邮政银行陈村支行提取诈骗赃款。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对于被告人钟某、黄某、吴某甲诈骗所得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王早珍。
五、缴获被告人钟某、黄某、吴某甲的作案手机4部:苹果4S手机(1部、黑色、手机号码:151XXXX0789、串号:013071004669566),三星G7106型手机(1部、手机号码:186XXXX8943、130XXXX3245、串号:359478056634335、359479056634333),苹果4S手机(1部、白色、手机号码:188XXXX7557、串号:013003009954990),诺基亚1200型手机(1部、蓝色、手机号码:138XXXX0930、串号:35320903349698),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