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份,梁某、刘某经事先商议,利用网络发布信用卡提额信息,以帮助他人信用卡提额的名义,诱骗他人向梁某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后拉黑微信、电话等,将所收款项据为己有,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8272.29元。后二人将赃款予以私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4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王某1向“人人数卡”平台扫码付款人民币2750元;
2、2018年3月12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张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人民币12304.19元;
3、2018年3月12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洪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
4、2018年3月15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边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人民币8345.58元;
5、2018年3月16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王某2向数码港、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共计人民币13672.52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