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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梁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

点击数:1129     录入时间:2019/3/18 
 
20183月份,梁、刘经事先商议,利用网络发布信用卡提额信息,以帮助他人信用卡提额的名义,诱骗他人向梁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后拉黑微信、电话等,将所收款项据为己有,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8272.29元。后二人将赃款予以私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34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王某1向“人人数卡”平台扫码付款人民币2750元;
 
22018312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张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人民币12304.19元;
 
32018312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洪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
 
42018315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边某向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人民币8345.58元;
 
52018316日,利用上述方式,诱骗王某2向数码港、隆发数码科技商户扫码付款共计人民币13672.52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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