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法律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数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京师律师、王琮玮律师、网络协会、网约车、电商平台
分享到:
  【打印】 【纠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点击数:1115     录入时间:2019/4/8 
 
2015年11月开始,陈某通过网络购买来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网络犯罪。郑某通过网络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8月25日,郑某来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五洲财富广场6号楼922室伙同陈某共同实施网络犯罪。期间,陈某将其拥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送给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子勘验,陈某非法获取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约145万条,郑某非法获取他人公民个人信息43万余条。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仲某人民币22300元。
四、被告人陈某、郑某被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物品中,除了被告人郑某被扣的户名为章XX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78)与本案无关,归还章XX外,其余被扣的身份证、银行卡、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ipod、苹果ipad、U盘、手机等,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

关闭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466629113     官方微信 微信号:wang1057231180      
网络安全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26 JINGSH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及时告知站长,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32号

京ICP备13018228号-5 、鄂ICP备1100503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