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在QQ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信息,被害人向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信息,通过验证码在支付宝上进行实名认证,得到一个可以存取款的支付宝账号,被告人便将能够存取款的支付宝卖给他人,被害人银行卡里现金就可能被被告人或其他买主盗刷走。其中被害人赵某个人信息被被告人李超卖掉后,银行卡中现金被他人盗刷出人民币1,612.00元。李某交代骗取他人信息后出卖,但记不清人数。经过侦查技人员进一步核实,通过对李某作案所用电脑机箱进行数据恢复,发现李某骗取他人信息后,将他人信息压缩成文件后在网上贩卖,共计贩卖450条含有他人信息的文件,从中获利22,540.00元,李某对出卖个人信息获利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2,7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犯罪所用的电脑主机4台、优盘1个、猫池16孔天线1台、手机卡134张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赃款(待核实数额确实后)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