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0日,韩某某带着一种未完善的手机木马病毒找到安某某要求一起完善,安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朴某并将其介绍给韩某某。此后病毒经朴某通过网络apk程序开发者“向”(网名,基本信息不详,在逃)进行咨询并完善后,于2013年9月20日左右在河北省燕郊市郊区租住的一房子内,被告人朴某、安某某、韩某某三人多次以手机对手机、电脑对手机方式,使用被告人朴某得来的域名sansung.kbsof.com,kakaobe.com,sbsbe.com,happy.kakaobe.com,利用互联网将手机木马病毒以短信形式进行测试并发送给韩国的手机用户,以此对该病毒进行测试。现查明,我国境内数十万手机用户感染此病毒。截止2013年9月23日上午,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全国范围内检测发现,仍有数千名用户感染该病毒。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检测结果,朴某等人通过域名kakaobe.com和sbsbe.com进行测试,并引起国内手机用户所感染的病毒名称为a.privacy.smsserviceone.a,a.privacy.cckun.a。
a.privacy.smsserviceone.a,该病毒为手机银行盗号病毒,伪造与原有银行相同的界面,诱骗用户输入银行账户信息,窃取用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且屏蔽含有数字内容的接收短信。a.privacy.cckun.a,该病毒具有隐私窃取、远程控制(检测用户是否安装韩国有利银行、国民银行、农协银行等3个银行的手机银行控制端)、恶意传播(遍历被感染用户的通讯录,向所有联系人发送恶意短信)、系统破坏等一系列高危恶意行为,通过短信方式向联系人传播。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五年。
二、被告人安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