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 日期:2021年12月06日 作者: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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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晶晶
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如果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网上的个人信息几乎处于“裸奔”的状态。近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经过走访发现,大部分人都曾受到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我前几天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搜索过羽绒服,后来我再用手机浏览信息时,就会看到向我推送羽绒服的链接。而且我的手机短信也收到了某品牌羽绒服的促销信息。”家住杭州的郭女士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道,“手机比我自己都了解自己。”
“我家孩子才刚满月,我就接到了给孩子拍照片、买保险之类的推销电话;孩子半岁以后,还经常接到各种早教课的推销电话。”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贾女士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道。
她告诉记者,接完这些电话的第一反应都是非常反感,第二反应是疑惑,这些信息那些商家是从哪里得到的?她回忆说,有时候带孩子去公园或逛商场,经常会有一些人拿着一堆玩具让家长扫码赠送,扫码之后需要填孩子性别、年龄、家长的手机号等很多个人信息。
“我问了一家中介关于房子的问题,结果我现在每天会接到很多电话问我最近是否考虑买房。”“个人信息保护太重要了,我现在都让快递送到小区驿站,不送到家里,而且在快递单上也尽量模糊个人具体信息。”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有的人备受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扰,有的人在千方百计保护个人信息,如何为“裸奔”的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成为越来越多人思考的问题。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而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该法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以人民为中心为个人信息安全加把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是‘以人民为中心’,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她看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应让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此法的意义和内容,充分发挥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价值得以实现;提高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倡导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提高守法意识。
针对大家普遍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给出了具体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对此还不太了解。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有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李爱君说。
个人信息保护难点犹存
如今,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商家或者平台(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者)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并没有那么强。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就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展开了一项网络问卷调查。从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李爱君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识欠缺。问卷调查关于“您是否了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结果显示,了解的受访者占27.56%、了解一点的占58.66%、不了解的占13.78%。对个人信息泄露的认知问题是发挥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主体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前提。二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扰为81.63%”,表明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扰具有普遍性。三是维权能力缺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维权程序太复杂”的占25.44%,“不知道维权途径”的占42.40%。这两项都反映了维权能力欠缺的问题,加起来占了近70%的比例。四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涉及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问卷调查显示,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领域方面,应聘求职占40.64%、网络预订各类票务占62.19%、电商平台消费占84.10%、金融及卫生等行业占57.60%、其他占34.28%。这些调查数据表明,个人信息泄露途径几乎覆盖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王琮玮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首先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够强。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仍然是多部门监管,网信、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各负责一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合或者交叉,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效率。因此,如何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调动各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效率,也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的难点所在。
再次,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将陆续出台,甚至出现各部门争相出台各类措施的情况,将会使立法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互相矛盾,在执行层面出现“有法乱依”的情况。
第四,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贯彻力度还有待观察。比如“不同意隐私条款即不能享受服务”等条款在某些小程序或者APP中还存在,一些企业在整改落实态度上倾向于有监管才整改,无监管则松懈的状态。所以如何发挥企业自主积极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从企业的收集、利用等全过程去保护个人信息,也是法律执行中的难点。
第五,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也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比较大。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助机制不够完善,侵犯主体与侵犯责任认定、取证和举证难度大等难点。
四举措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如何对个人信息更好地进行保护?王琮玮表示,从国家层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配套保护机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建立市场监管和电信、公安等各部门的联席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对违法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尤其对于允许违法应用上架的平台应要求其加大上架的审查力度以及上架后的巡查力度,让违法程序没有面向用户的机会。
从企业角度来说,积极发挥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带动作用,从近期消除信息壁垒、杜绝大数据杀熟的行动来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或者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率先开展整治,通过约谈、责令改正等一系列手段加大治理力度,提升大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形成整体行业的联动。
对个人来说,要打破过去个人信息使用习惯,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监督举报,形成全民抵制违法行为的氛围。
此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平台自觉自律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同时应给予行业组织更多的权力,比如鼓励其设置“红黑榜”等机制或对守法和违法企业采取分级分类制度,该机制可与国家正在逐步建立的诚信机制联动,使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机会减少,甚至没有机会,以逐渐形成平台主动、自觉履责的习惯。